法律法規
為進一步優化建設用地預審審查內容,減少審批要件,提高審批效率,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68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和優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16號),結合四川省實際,2017年4月10日,經省國土資源廳同意,出臺《四川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細則對四川省境內用地預審進行了明確規定。對原審查內容、材料進行了優化。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受理按以下規定辦理:(一)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受國土資源部委托由省國土資源廳受理預審申請,并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土資源部;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受國土資源部委托由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提出初審意見,報省國土資源廳轉報國土資源部。涉密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國土資源廳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二)應當由省國土資源廳預審的建設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直接受理。應當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預審的用地規模小于1公頃(不含1公頃)的建設項目,由所在地的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預審,預審意見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三)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預審的建設項目,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直接受理。二、適當縮小用地預審范圍,明確規定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已批準建設用地或合法取得的存量國有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可不進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應當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預審的輸電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不含輸變電站)不進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三、明確規定了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的情形、內容、程序,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四、優化用地預審審查內容、材料,包括簡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方案的聽證材料、專家論證,補充耕地和征地補償標準等。
《細則》的出臺具有重要意義,一是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積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為我省“三大發展戰略”提供有力的國土資源要素保障;二是深入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具體要求,對預審審批統一了標準、簡化了手續、優化了流程;三是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辦事創業的土地審批負擔;四是回應社會關切,進一步提升了國土資源服務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