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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國有地勘單位,湖南省地礦局四〇七隊從多年經營礦業權的經歷中,感覺困難越來越多、難度越來越大。這其中有資金因素,也有體制方面的原因。筆者就以該隊為例,談談國有地勘單位礦業權經營現狀,對其礦業權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思考,并提出相關建議。
四〇七隊礦業權的基本情況
四〇七隊或由該隊管理的現有探礦權共21個,其中已完全處置1個。從礦權性質分:自有礦權15個,待回購礦權6個。從勘查階段分:正在辦理采礦證的礦山1個,完成詳查工作并已提交儲量備案的礦權1個,進入詳查階段的礦權3個,其余礦權均在普查階段。
四〇七隊于2006年前,根據掌握的資料,以申請在先的方式登記了一批探礦權。2008年3月,根據《湖南省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暫行辦法》(湘財建[2007]75號文)有關規定,該隊向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申請回購;同年,基本完成了礦業權變性回購工作。2011年,根據《關于國土資源大調查探礦權處置有關問題的復函》(湘國土資函[2011]271號)相關規定,該隊可回購2006年前大調查項目形成的探礦權共6宗,目前有5宗已通過評估。
礦業權經營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是獲取礦業權的途徑少,難度大。
隨著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的出臺,國家對礦業權管理越來越規范,對礦業權獲取的審批越來越嚴格。雖然國家對地勘隊伍在礦業權的獲取方面也給了一定的政策優惠,如允許2006年前獲取的大調查礦權進行回購等等,但要想通過其他途徑直接從國家獲得礦權的難度相當大。
現階段有可能獲取探礦權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幾種:一是2006年前大調查項目形成的探礦權的回購,二是通過招拍掛的途徑直接獲取礦權,三是對商業性礦權通過收購和合作的方式獲取礦權,四是承擔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
就第一種探礦權獲取方式而言,該隊于2012年申請且滿足該類項目的共6個,其中已評估5個,評估總面積48.96平方千米,評估總價款822.32萬元。目前這5個探礦權要么地質工作程度低、風險大,要么地質工作程度較高但資源量情況不理想,尋找合作伙伴難度較大。回購礦權,有關部門的政策是要交納2倍的價款。也就是說,要該隊自己拿出近兩千萬元的資金來進行回購。在目前的條件下,該隊無法承擔這份高風險。如果找不到合作伙伴,大調查形成的探礦權的回購變性也相當困難。
說到第二種方式和第三種方式,我們首先面臨的就是資金難題。由于礦產勘查是高風險投資,一般的地勘單位資金積累少,抗風險能力差,無法與社會上的集團公司或上市公司競爭。今年年初,該隊與一家企業合作,參與了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的洪江市桐溪金礦探礦權的招拍掛,最后由另一家公司以4千萬元摘牌。該隊在資金實力上根本無法與之抗衡。商業性的探礦權目前已完全市場化。地質工作程度較高又有潛力的價格高,地質工作程度低的風險大。所以想以這兩種方式獲取探礦權的難度也相當大。
而第四種獲取方式,目前我們只有等待國家政策的變化,看國家在政策上能否對地勘單位有所傾斜。
二是地勘單位自身積累少,勘查資金投入嚴重不足,難以獲得有重大價值的新礦權,無法完成資源儲備來進行礦權的后續開發。
一方面在計劃經濟時期,地質勘查業和礦業開發是相互分離的,地質勘查是屬于國家投資,礦業開發則無償利用地質勘查成果。在這種體制下,地質勘查業基本上處于只投入、無收益的狀態,無法形成企業的資金積累。雖然近年來,地勘單位為了自我發展、自我完善,努力向市場化、企業化的方向邁進,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和資金來源多渠道的籌集模式,但這需要一個不斷摸索和完善的過程。另一方面由于地勘單位普遍缺乏資金積累,經濟基礎薄弱,技術設備相對落后,地質找礦成本逐年提高,可用于經營的資產少等原因,礦產勘查工作難度越來越大。地勘單位難以自籌大批資金進行礦產勘查,地質勘查經費投入不足,導致新發現的礦產地越來越少,探明的礦產資源儲量逐年下降。地勘單位的資源積累也在逐漸減少,直接影響了后續礦產開發的資源儲備。
三是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歸國家所有,極大地降低了國有地勘單位的找礦積極性。
目前由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在項目完成后都收歸國家所有,承擔該類項目的國有地勘單位完全處于打工者的地位。
由于以往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和近期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均由礦業權管理機關以“國家代表”的身份,以不同方式收歸國家(省)所有,國有地勘單位不能經營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在這種情況下,地勘單位為了生存需要多種經營。一是難以集中精力為國家尋找經濟建設急需的礦產資源;二是為了地勘單位的正常運轉,難以把國家用來進行礦產勘查的有限資金全部用于地質找礦。因此,礦業權收歸國有這一做法,從形式上看是維護國家利益,實則不利于保障國家礦產資源需求。如果一直維持這種局面,預計地勘單位在未來的若干年越來越難以擁有探礦權。這將直接影響到地勘單位的生存和發展,進而影響到全國礦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是國有地勘單位在承擔由國家出資的勘查項目后,其勘查成果由國家獨享,地勘單位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
國有地勘單位的主要職能之一是為國家尋找經濟建設急需的礦產資源。國家出資的勘查項目,由承擔項目的國有地勘單位依法取得探礦權許可證,承擔了探礦權人的義務,按義務與權利對等原則,應該擁有探礦權人所享有的權利。但事實上,礦業權管理機關在勘查項目完成后硬性地將探礦權收回,自己獨享了探礦權人的權利。
地質找礦是一項高風險、高效益但又同時富含了勞動者智慧、經驗、創造性和科研性的勞動。作為事業單位的地勘單位承擔國家出資的礦產勘查項目,也應當像由國有研究部門承擔的國家投資應用性科研項目一樣,未實現預期目的的由國家承擔投資風險,實現預期目的的由承擔科研項目的國有研究部門對該成果進行開發經營。
礦業權經營管理的有關建議
一是出臺相關政策,對以往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無探礦權設置者,允許原承擔勘查施工任務的國有地勘單位免交探礦權價款,重新辦理勘查登記開展新的勘查工作和經營該探礦權;設置有探礦權的,可委托原承擔勘查任務的國有地勘單位為探礦權人,勘查并經營該探礦權。
二是對國有地勘單位正在實施的國家出資的各類勘查項目,明確承擔項目的地勘單位為探礦權人,并委托其經營該探礦權。不再將此類探礦權收歸國家(省)所有。
三是由礦業權管理機關有償出讓已滅失探礦權的礦產地或勘查區時,原項目屬于國家出資由地勘單位勘查的,應拿出一部分探礦權出讓價款給承擔勘查的地勘單位。
四是礦業權管理機關出讓空白地的探礦權,除個別國家規劃區內具有重要價值的、風險較小的探礦權外,對國有地勘單位仍應以批準申請的方式無償出讓,以促進礦產勘查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