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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1日,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發布<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川發改物價〔2010〕688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自2010年8月15日起四川省正式執行新的“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
《通知》中要求,凡在四川省行政轄區內的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提供資產評估服務,均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的《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執行;法定資產評估實行政府指導價,非法定資產評估實行市場調節價;委托方委托的業務不在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的,資產評估機構派出工作人員的差旅費,由雙方協商確定;資產評估機構承辦的業務,凡需要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書的,一般為中文本一式三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數或需要翻譯為外文的,可酌收成本費或翻譯費用。
《通知》中明確,對四川省法定資產評估服務規定了政府指導價,分為計件收費和計時收費兩種標準,其中:計件收費分為六檔,按評估原值實行差額定率累進計費,100萬元及以下為11‰;100萬元以上(不含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為4.5‰;1000萬元以上(不含1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為1.2‰;5000萬元以上(不含5000萬元)至1億元(含1億元)為0.75‰;1億元以上(不含1億元)至10億元(含10億元)為0.15‰;10億元以上(不含10億元)為0.1‰;收費金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計算;計件收費的指導價為中準價,可上下浮動20%。計時收費標準分為四檔,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評估師(總評估師)為每人每小時500元;合伙人、部門經理為每人每小時300元;注冊資產評估師為每人每小時200元;助理人員為每人每小時100元。
《通知》中強調,資產評估機構要嚴格執行資產評估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對于不按規定收費的,將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四川省是我國西南地區的經濟大省,新出臺的四川省的“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將對其周邊省區仍至全國其他省區出臺新的資產評估收費標準,具有借鑒作用和重要影響,促進本地區的資產評估執業環境的進一步改善,推動全國資產評估服務收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促進資產評估行業的健康和持續發展。